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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30日公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旨在对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加强管理。
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医药法明确指出,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基础上,获得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二是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继承人应为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办法要求,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确定继承人跟师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记录等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应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师承学习记录。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协议,实施备案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通过出师考核者可获得相应的出师证书。
国家中医药局将中医药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4类。据了解,对于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的管理,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有具体规定;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填补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尚无相应管理规范的空缺,有助于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促进中医药继续教育更具中医药特色。(田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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