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尹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我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相关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尹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制作并销售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供顾客购买食用,经营数额共计1342元。
2022年7月13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在与太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该店包子制作过程中存在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含铝泡打粉)的情况,立即对尹某销售的包子现场抽样封存。经检测,尹某生产销售的鸡肉猪肉馅包子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278mg/kg,角瓜鸡蛋馅包子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263mg/kg,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鉴于尹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于2022年10月24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金13420元。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起诉状当天即完成立案,并将案件转至承办人。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郭慧峰在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在着手庭前准备工作的同时,仔细研读案件的证据材料,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文献资料。合议庭成员就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也多次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讨论,确保吃透案情、拿准法律。
庭审中,由三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秉持法治公正的理念,依法、有序推进法庭审理活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进行了充分地质证,尹某的代理人也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法庭认真听取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出庭意见、被告尹某的答辩意见。休庭后,合议庭立即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七名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裁判结论。复庭后,合议庭对案件予以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款10420元人民币。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尹某均表示服从判决。
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本案也是锦州中院审理的第一件涉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快立、快审、快结,有助于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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