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为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交易环节的监督检查,稳定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通告》提出伏季休渔期间七个“严禁”。
七个“严禁”包括:
● 严禁渔民自用冷库、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等单位或个人加工、代冻、销售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
● 严禁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购销、代冻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 严禁出售、购买、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等宣传中对所销售的水产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广告。
● 严禁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登记保存、扣押、查封的渔获物。
●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在伏休期间经营、利用水产品的,应提供经营的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严禁拒绝、阻挠或抗拒行政执法检查。
《通告》表示,山东省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发现有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要爱护海洋,自觉抵制非法捕捞水产品,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可向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标签: 伏季休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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