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经肥城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自4月10日起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有序恢复堂食,要求如下:
一、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全市餐饮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严格落实测温、扫描“场所码”、查验“行程码”等措施。在候餐区和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采取顾客预约、就餐限时等措施,合理安排顾客在店时间,就餐人数不得超过餐位数的50%。为顾客提供“分餐公勺”“分餐自取”和打包等服务。
二、严控聚集性餐饮活动。非必要不组织、不参与聚餐活动,聚餐聚会严格控制在10人以内。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严格控制大型宴会等聚集性餐饮活动,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50人以上聚集性餐饮活动的,举办方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须提前1天报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开展环境卫生及库存清理。餐饮单位对经营场所进行“搬家式”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对库存食品及原料进行彻底清查,对过期或变质等食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对设施设备和厨房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加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通风消毒,并留存相应记录。
四、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业人员要着装规范,工作服、帽干净整洁,佩戴口罩。餐饮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五、严格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倡使用国产冷链食品,因经营需要确有必要采购、贮存、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须在24小时前报备,并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及时录入“山东冷链”系统。
六、规范加工操作过程。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严禁在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禽畜,严禁销售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严禁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全市餐饮单位须签订《疫情防控食品安全承诺书》后恢复堂食,对不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将采取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停业整顿等措施从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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